退費、延期、轉班、轉讓規定
學員若因故無法如期上課,需攜帶收據正本至推廣中心辦公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規定依高教司「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辦理: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1)已另購之材料費與書籍費不予退費。
(2)本中心因故延期或未能開班上課,將全額退還已繳學費。
(3)退費需憑本校收據正本臨櫃辦理,刷卡繳費者需憑原信用卡辦理,學費退回原信用卡帳戶,不得要求其他退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