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
☆ 正式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3/10/18 下午14:00止 (現場報名:週一至週五 09:30-17:30)
◆ 開課日期:113/10/29 至 114/01/10 止 (週一至週五) ◆ 上課時間:日間(上午及下午) ◆ 上課地點: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 時 數:共326小時
◆ 課程費用: (一)一般國民身份:補助訓練費用80%。 (二)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全額補助訓練費用(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參訓期間另可依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報名方式: (一)直接至本單位親自報名;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高雄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三信家商內)。 (二)於臺灣就業通網站(http://www.taiwanjobs.gov.tw/)報名之民眾,接獲本單位通知後應備齊身分文件至本單位繳交完成報名。 (三)報名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 1、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切結書」簽名,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當天繳交。 2、應繳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及特定身分證明文件、照片1式2張(相片背面須寫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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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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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具中華民國籍、新住民、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 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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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錄訓方式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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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甄試時間:筆試-113年10月22日 09時30分;口試-113年10月22日 上午10時30分至12時;下午13時10分至17時。
甄試地點:實踐大學高雄校區∣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甄試攜帶物品:身份證件、筆以及報名補繳文件。未依規定配合者,將拒絕進入試場。 甄試計分方式:
延期: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公告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將延期辦理甄試。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 (三)口試階段: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四)錄訓方式:筆試及口試總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五)甄試題目及答案於本單位公告欄或網站公布7日。 (六)錄取名額:正取30名,備取10名。 (七)錄取名單於113年10月25日公布於本單位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網站,另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 (八)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另外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正取報到時間及地點: 113年10月29日09時(實踐大學高雄校區∣高雄市內門區大學路200號)。 (十)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本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於所定開訓或遞補時間內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十一)錄訓序位:第一順位為「弱勢青少年(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保護管束少年)」,各班各保留三個名額,並以「一律錄訓」之方式參訓,如無「弱勢青少年」名額則回歸各失業者身份;第二順位則為各失業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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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免負擔費用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3.中高齡(高齡者)失業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 5.原住民失業者。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7.長期失業者。 8.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9.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10.新住民之失業者或其他身份失業者(請洽承訓單位)。
不得報名事項: (一)民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二)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三)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報名參加本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另外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退費標準: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核准文號:高市訓就委字第11371935300號函。 ※經費來源:「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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